(2016)黔052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泉吉与游家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泉吉,游家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陈泉吉,女,1982年6月10日生,穿青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游家森,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受理了陈泉吉申请执行游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游家森应偿还申请人陈泉吉的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400.00元、执行费5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游家森在银行无存款情况,在房产登记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游家森暂无其他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孙 迅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易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