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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祝学中、祝腾飞与张久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学中,祝腾飞,张久发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财保15号申请人:祝学中,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申请人:祝腾飞,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申请人:张久发,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申请人祝学中、祝腾飞申请对被申请人张久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久发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张久发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孝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