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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郑士军与被保全人王英新因诉前财产保全产生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财保47号申请保全人郑士军,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保全人王英新(王英志),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保全人郑士军与被保全人王英新因诉前财产保全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郑士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王英新名下的价值4万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保全人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王英新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保全人郑士军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