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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苏州力狮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慧杰轻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苏州力狮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慧杰轻化有限公司,刘建芬,钱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州力狮织造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钱建锋。被执行人吴江市慧杰轻化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汤爱中。被执行人刘建芬。被执行人钱云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力狮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慧杰轻化有限公司、刘建芬、钱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力狮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欠息385945.36元,并偿付以未付金额为标的、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3%计)、罚息(按年利率9.45%计)、复利(按年利率9.45%计)。二、被告吴江市慧杰轻化有限公司、刘建芬、钱云祥对被告苏州力狮织造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苏州力狮织造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下落不明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6549855.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