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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士顺与赵军、袁克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顺,赵军,袁克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7906号原告:周士顺,男,住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男,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袁克驹,男,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周士顺与被告赵军、被告袁克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士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李正及被告赵军、被告袁克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士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1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3日,按月息2分计算,并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被告袁克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1日,被告赵军向原告周士顺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7天,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利率为月息2%,被告袁克驹作为担保人为此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承担担保责任,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被告100万元借款,被告赵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到期后,被告袁克驹于2016年3月12日在保证函上写下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并约定余款担保期限为50万元还清为止,表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至今两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赵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陈述的借款事实。但认为当时原告钱没有及时给我,也有一定责任。利息愿意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我暂时经济困难,愿分期分批偿还。被告袁克驹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陈述的借款事实。但认为利息具体的计算方法不清楚,借款是用房产抵押,其他情况不清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3月31日,被告赵军向原告周士顺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7天,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利率为月息2%,被告袁克驹作为担保人为此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承担担保责任,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被告100万元借款,被告赵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到期后,被告袁克驹于2016年3月12日在保证函上写下已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并约定余款担保期限为50万元还清为止,表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至今两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军向原告周士顺借款100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保证函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且被告当庭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赵军于2015年11月6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剩余50万元本金未偿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均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赵军承担借款利率2%的主张,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克驹自愿为赵军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周士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以本金100万元为基础、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础、自2015年11月7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袁克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0元,由被告赵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德 忠二0一六年十月月八日书记员 张又得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