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成贵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贵,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322号申请人马成贵,男,1989年9月生,回族,农民。被执行人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毅,该公司总理。执行标的:372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成贵与被执行人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湟汉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丽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