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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丐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丐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689号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板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92810134J(1-1)。法定代表人:孙承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丐利,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丐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尚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