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岩与张宝庆、张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张宝庆,张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初3589号原告刘岩,现住扶余市。被告张宝庆,现住扶余市。被告张国峰,现住扶余市。原告刘岩诉被告张宝庆、张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宝庆、张国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张国峰系朋友关系,被告张宝庆与张国峰也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30日被告张宝庆因做生意急需用钱,经被告张国峰介绍被告张宝庆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28000元,双方约定该款与2016年5月30日还清,被告张宝庆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并由张国峰从中担保此笔债务的履行。届时,被告张宝庆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1280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借条一枚。被告张宝庆未答辩、未到庭、未举证。被告张国峰未答辩、未到庭、未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被告张宝庆经被告张国峰介绍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28000元,双方约定该款与2016年5月30日还清,被告张宝庆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被告张国峰为担保人。届时,被告张宝庆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本案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借条一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岩与被告张宝庆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张宝庆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张国峰为该款担保,亦应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宝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岩借款本金128000元;二、被告张国峰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缓交)由被告张宝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司传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