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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凡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15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凡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游北灵、黄静茹,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凡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凡育及其辩护人游北灵、黄静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凡育向徐赞明承包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社区塘窝村“洗碗坑”山段约30亩林地后,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上述山段砍伐林木。经韶关市曲江区农业局鉴定,塘窝村“洗碗坑”山段被伐林木的立木总蓄积量为97.3367立方米。2016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凡育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凡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林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洗碗坑”林权证、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五联公司磅单回执、广东五联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木材记录表及结算记录表、曾凡育手机拍摄的称重单及过磅单照片、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徐赞某、徐辉某的证言,被告人曾凡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韶曲林鉴字[2016](018)号塘窝村“洗碗坑”被伐林木现场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凡育未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承包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凡育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等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曾凡育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困难,不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曾凡育具有立功情节,经查,虽然曾凡育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属立功,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凡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勇审 判 员  黎斯惠代理审判员  黄爱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