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伟申请执行张振富、吕俊芳、曲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振富,曲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安居社区**组。被执行人张振富,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号。吕俊芳,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号。被执行人曲志刚,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名人花园**号楼*单元***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张伟申请执行张振富、吕俊芳、曲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张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三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经合议庭合议,此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该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张伟依据(2015)齐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振富、吕俊芳、曲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鄂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