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毛建超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毛建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刑初72号自诉人冯某某,女,生于1960年3月3日,家住云南省弥勒市。被告人毛建超,男,生于1963年6月15日,家住云南省弥勒市。自诉人冯某某以被告人毛建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冯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鑫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田凤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志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