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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官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官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官军,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官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王官军驾驶号牌为鄂D×××××小轿车行至荆州区新北门外广场路段时,遇荆州市交管局一大队民警设卡检查,经民警现场对王官军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4.9mg/100ml。后经检测,送检王官军静脉血液样本中测出乙醇含量为111.35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王官军身份证明、公交决字(2016)第421000-21000250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李某的证言;3、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鉴字第Y2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有关照片及视频资料;6、被告人王官军的供述与辩解。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官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官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官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江龙人民陪审员  舒 娥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