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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3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田永武与张宝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武,张宝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689号之一原告:田永武。被告:张宝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武与被告张宝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武于2016年9月29日以被告张宝基外出下落不明,待被告回来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田永武以被告张宝基外出下落不明,待被告回来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吉寿人民陪审员  刘延学人民陪审员  崔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