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3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田永武与张宝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武,张宝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689号之一原告:田永武。被告:张宝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武与被告张宝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武于2016年9月29日以被告张宝基外出下落不明,待被告回来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田永武以被告张宝基外出下落不明,待被告回来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吉寿人民陪审员 刘延学人民陪审员 崔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