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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榆树市利达农机有限公司申请范晓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晓光,宫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14号被执行人范晓光,地址榆树市刘家镇马方村*组。被执行人宫艳平,地址榆树市刘家镇马方村*组。榆树市利达农机有限公司与范晓光、宫艳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晓光、宫艳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利达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72000元,余款于年底给付。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