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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吴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167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某,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吴某某,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吴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芮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