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峰华与俞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华,俞永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672号原告:王峰华,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磐安县人,住磐安县。被告:俞永平,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王峰华与被告俞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应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