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甲,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民终2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李秋峰,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上诉人唐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某甲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准予唐某甲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1、双方个性不合,缺乏包容,被上诉人过于强势,矛盾由来已久,原审法院认定的生活琐事、家族关系处理不当只是夫妻矛盾的导火索和催化剂,事实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2、自2014年4月16日始,分居已满两年,期间双方仅在被上诉人父亲生病期间上诉人去看望时见过一面,双方现状已经符合婚姻法关于判决准予离婚的要求。故原审不准双方离婚不当。蒋某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恋爱结婚,婚后生活恩爱和睦,家庭关系和谐,矛盾主要是上诉人父亲挑起,为缓和双方关系被上诉人曾经且目前仍多方努力,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诉人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事实是2014年4月16日上诉人因出差离家,后提出为做父亲工作暂回父母家居住两周,并非因分居搬出,且在双方不共同居住期间上诉人也在为缓和矛盾不断努力。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唐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唐某甲与蒋某离婚;2、婚生子唐某乙随唐某甲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唐某甲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诉讼费由蒋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某甲与蒋某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唐某乙;唐某甲、蒋某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因日常生活琐事、双方与彼此父母的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2015年5月,唐某甲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8月,原审法院判决不准唐某甲、蒋某离婚;判决后蒋某曾委托熟人从中调和。本案经原审法院调解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唐某甲、蒋某结婚多年,感情尚好,近年来发生矛盾系因对生活琐事、家庭关系的处理不当且彼此沟通不畅导致,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本着诚恳的态度,敞开心扉,加强交流,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包容,各自处理好与长辈的关系,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唐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唐某甲与蒋某离婚。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无出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唐某甲与被上诉人蒋某经恋爱结婚,生育一子,婚后感情尚好,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被上诉人蒋某表示矛盾主要是因上诉人父亲而起,夫妻之间并无问题,其愿意继续为和缓双方关系作出努力,也希望上诉人坦诚相待,勇于担当,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在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唐某甲提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主张证据不足,不准予唐某甲与蒋某离婚,并无不当。希望双方当事人今后增强家庭责任心,互相体谅,珍惜婚姻,珍爱家庭,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好彼此及与长辈之间的关系。上诉人唐某甲有关其与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唐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唐某甲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祁若冰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薛庆宇附本判决所依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