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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8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石某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第九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石某,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第九村民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法定代表人:王铁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锋,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利,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法定代理人:王红梅王某某(系被上诉人石某之母),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理人:石铁进石某某(系被上诉人石某之父),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锦,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第九村民组。负责人:王中伟,组长。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石某及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第九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少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少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郑志军审判员  王东黎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泽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