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龙、叶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叶海斌,李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叶海斌,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李林君,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叶海斌、李林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龙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海斌、李林君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500元、执行费1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海斌、李林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陈龙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叶海斌、李林君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海斌、李林君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1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