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芳玉与孔维坤、陈孝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玉,孔维坤,陈孝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张芳玉,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维坤,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孝洁,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芳玉与被执行人孔维坤、陈孝洁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