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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陈星与邓慧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邓慧娟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894号原告:陈星,男,居民,1986年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邓慧娟,女,年龄不祥,住广东省越秀区。原告陈星与被告邓慧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陈星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星撤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陈星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王跃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祺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