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执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西省国高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坤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国高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坤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国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高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吕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坤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章玉珍,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国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叶云。本院在执行江西省国高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坤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国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坤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国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坤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国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275392.8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