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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广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广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412号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忠。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舒士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