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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光文与李俊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黑810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文,男,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俊武,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李光文与李俊武(2000)红经初字第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俊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执行。本案符合执行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红兴隆农垦法院(2000)红经初字第10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培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光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