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光文与李俊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黑810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文,男,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俊武,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李光文与李俊武(2000)红经初字第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俊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执行。本案符合执行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红兴隆农垦法院(2000)红经初字第10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培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光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