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忠瑜、谢琴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安忠瑜,谢琴,李宗彪,新疆森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晶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忠瑜。被执行人谢琴。被执行人李宗彪。被执行人新疆森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法定代表人翁武雄。被执行人新疆晶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法定代表人林国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忠瑜、谢琴、李宗彪、新疆森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晶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忠瑜、谢琴、李宗彪、新疆森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晶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