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蒲映奎与梁映洪、张明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映奎,梁映洪,张明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755号原告:蒲映奎,男,生于1970年5月,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梁映洪,男,��于1974年6月,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张明凯,男,生于1954年1月,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映奎与被告梁映洪、张明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蒲映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映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映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蒲映奎负担。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