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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蒲映奎与梁映洪、张明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映奎,梁映洪,张明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755号原告:蒲映奎,男,生于1970年5月,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梁映洪,男,��于1974年6月,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张明凯,男,生于1954年1月,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映奎与被告梁映洪、张明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蒲映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映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映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蒲映奎负担。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 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