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丽、曾忠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曾忠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曾忠宪,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曾忠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丽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曾忠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丽借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案件执行费1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土地、车辆)进行网络司法查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6年5月1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及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丽,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曾忠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执7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阮 菲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