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4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怀敏与被告贾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敏,贾璟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4573号原告:张怀敏,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贾璟学,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敏与被告贾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张怀敏承担。审 判 长 张 雪审 判 员 王 英代理审判员 何 海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天英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