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7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霞与被执行人谷俊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78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谷某某,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谷俊和名下有位于包头市昆区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谷某某名下位于包头市昆区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