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蔡联海与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联海,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蔡联海。被执行人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福生,该公司总经理。蔡联海与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蔡联海所有的鄂C×××××车辆。现因申请执行人蔡联海与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完毕,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述担保财产依法应予以解除查封、扣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蔡联海所有的鄂C×××××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1000号十堰市车管所:蔡联海与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蔡联海所有的鄂C×××××车辆。现因申请执行人蔡联海与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完毕,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述担保财产依法应予以解除查封、扣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蔡联海所有的鄂C×××××车辆的扣押。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承办人:李润青电话:847****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文书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庭)局: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发送机关:校对人:份数打印人:(2014)鄂茅箭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蔡联海,男,汉族,1971年5月1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11号。被执行人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福生,该公司总经理。蔡联海与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蔡联海所有的鄂C×××××车辆。现因申请执行人蔡联海与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完毕,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述担保财产依法应予以解除查封、扣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蔡联海所有的鄂C×××××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可代理审判员何源代理审判员李润青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张辉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1000号十堰市车管所:蔡联海与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蔡联海所有的鄂C×××××车辆。现因申请执行人蔡联海与十堰市尚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完毕,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述担保财产依法应予以解除查封、扣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蔡联海所有的鄂C×××××车辆的扣押。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承办人:签发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