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9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山东泉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陈长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泉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陈长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364号原告:山东泉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被告:陈长城。原告山东泉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陈长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泉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泉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山东泉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