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阮祥花与郝鹏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祥花,郝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阮祥花,女,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郝鹏亮,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阮祥花诉郝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郝鹏亮应偿还申请人阮祥花借款9455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路金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