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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孙文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孙文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203号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英,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孙文博,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章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