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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与芮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芮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947号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公安街双汇商务酒店十楼。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琼华,女,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芮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详,暂时无法提供其他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手续,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70元,保全费1160元,合计403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