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娟,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人(原审原告):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吴勇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廷柱,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729���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闫 峰审 判 员 罗正环代理审判员 尚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广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