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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图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图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947号原告: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中石化胜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7号院58号楼302内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4192770Q。法定代表人:刘金瑞,经理。被告:北京隆图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号3-E-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955950Q。法定代表人:房晓宏,经理。原告刘化忠与被告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图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化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56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9日,原告通过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东营设立的分公司理财经理董海亮签订了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方为被告北京隆图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原告购买“汇海通”、“月月盈”两款产品,并于当日通过ATM机将款项转入董海亮指定的账户。“月月盈”产品于2015年6月18日到期,原告如期收到本金及利息。而“汇海通”约定封闭期至2016年5月18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绝返还本金及利息。被告被告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图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化忠、被告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隆图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第十四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乙方为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7号院58号楼302内305室。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全刚人民陪审员  郭晓华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