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尹亚莉申请执行杨贵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亚莉,杨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尹亚莉,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杨贵平,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尹亚莉申请执行杨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裁定:从2016年10月份开始轮后(2016)内0581执572号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杨贵平的工资2500.00元至扣足40900.00元为止。扣款存入申请执行人尹亚莉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