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981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做工作,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段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