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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民初23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洁与被告张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张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2382号之二原告:张洁,女,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现住临河区。被告:张爱琴,女,汉族,48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2016年7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诉被告张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洁负担。审判员  谢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