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新国与于德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国,于德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12-1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国,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于德凯,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赵新国与于德凯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德凯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过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执行员 郝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饶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