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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宏宇、姜庆辉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宏宇,姜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408号被执行人秦宏宇,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姜庆辉,男,1972年6月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秦宏宇、姜庆辉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8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宏宇交纳罚金3,0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姜庆辉交纳罚金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宏宇已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姜庆辉尚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姜庆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78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秦宏宇、姜庆辉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姜庆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