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玉杰与刘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杰,刘庆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2553号原告李玉杰,男。被告刘庆君,男。原告李玉杰与被告刘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玉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该纠纷自行和解,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贵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