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2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玉杰与刘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杰,刘庆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2553号原告李玉杰,男。被告刘庆君,男。原告李玉杰与被告刘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玉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该纠纷自行和解,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贵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