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漳州市腾龙副食品发展公司与林安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腾龙副食品发展公司,林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腾龙副食品发展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程溪镇柿仔法定代表人王坤晴,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安根,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市腾龙副食品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安根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