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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柯东港与黄石三环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东港,黄石三环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285号原告:柯东港,大冶市中医院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生贵,黄石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三环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西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陈占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峻峰,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柯东港与被告黄石三环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柯东港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东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东港撤诉。案件受理费21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柯东港负担。审判员  闵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