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谢宝瑶与周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瑶,周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787号原告谢宝瑶,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被告周荣,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宝瑶诉被告周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贤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尹功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