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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37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与杨新兵、周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杨新兵,周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37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宅前路。组织机构代码:79205687-X。负责人:郑小其,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新兵,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周福连,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与杨新兵、周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57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江恩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385955.45元及利息、诉讼费5994.3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689.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新兵已偿还10000元,尚有余款378955.45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周福连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温岭市松门镇松北村的房屋,但因该房屋涉及共有人权益,暂时难以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37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助理审判员  郭定勇助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敏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