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陆结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陆结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曾阳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陆结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4X,系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9号101园林市场内水果区14号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陆结贤水果档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三管案(中)(2015)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行审320号行政执行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上述决定书。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陆结贤应向申请人支付罚款及滞纳金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陆结贤逾期未能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陆结贤名下有银行存款1062.85元,该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退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另���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E×××××号汽车一辆,该车本院已依法作登记查封,因上述车辆暂未发现去向未能作处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后果本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25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