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710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农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7102刑初18号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农某,无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30日被逮捕。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10时30分,被告人农某在南宁火车站接受安检时,被安检人员当场从其所携带的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一瓶用“统一”牌绿茶饮料瓶装的橙黄色可疑溶液。经称重,可疑溶液净重为374.8克(400毫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农某携带的橙黄色可疑溶液为毒品美沙酮,美沙酮含量为0.9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农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农某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涉案毒品、毒资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提取、封存笔录,称重笔录、录像、指认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美沙酮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用药剂量登记表,报警提示截屏图,证人黄某、覃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液态毒品含量检验报告,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农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唐薇审 判 员  罗伟代理审判员  施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