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彭振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7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彭某,住渝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振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查明事实2016年9月8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彭某饮酒后驾驶粤B0B85E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裕路消防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彭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18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