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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江南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新疆江南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第3231号原告: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翠霞,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江南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佑,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江南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宝琴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原亚伟 来自